谈恋爱难免起争执。
但如果恋爱对象闹到单位,
单位可以让员工停职吗?
案件回顾:
医生因对象闹事被停职
曲某于2009年12月11日入职北京某医院。2016年,其恋爱对象怀孕后向其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女方到医院在门诊、手术室等场所闹事,影响到了曲某自身、其他人及科室的正常工作。
于是科室与曲某商量让其回去休息,把问题解决好,不要扩大不良影响。曲某表示,2016年10月中旬、2016年12月份时科室均曾同意其上班,但打报告时被上级外科临床部否了,科室与上级互相踢皮球,一直未同意。在此期间,曲某在另一医院试工,并以主任医师的名义出诊。
2018年3月20日医院寄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至曲某身份证地址,以“长时间旷工、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曲某表示,医院未将通知书寄送到其所在地址,也没有电话或直接说明解除劳动关系一事。
随后,曲某将医院告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医院自2018年12月3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支付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且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
医院停职处理并无不当,
劳动关系解除有效
一审:停职处理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9月后医院要求曲某停职,此后曲某未再提供劳动。针对停职原因,曲某因个人情感问题与女方引发矛盾,女方前往医院闹事,对正常就医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此种情形下,医院对曲某作出停职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因曲某已向案外单位自谋工作机会并事实上提供劳动,且医院已经履行了送达该通知书的义务,法院采纳医院的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26日解除。
曲某主张双方针对绩效工资并无约定,事实上曲某此后确未提供劳动,故法院不予支持其支付绩效工资的请求。曲某要求医院向其支付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曲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针对绩效工资并无约定,因医院要求某停职,2016年9月后曲某未再提供劳动。就停职原因,医院处理并无不当,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范畴。法院对支付绩效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可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26日解除,且曲某未进行加班举证,故不支持其关于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诉求。曲某要求医院向其支付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长提醒
身在职场,这些红线千万别踩!
出现下面这6种情形,
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且不用付赔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期封面:
综合整理自劳动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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