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的离婚协议中,可能会约定夫妻一方“净身出户”,但“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其实质还是对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只不过“净身出户”是将家庭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划归一方,甚至将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划归一方。这种约定与一般的夫妻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大为不同,虽然是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其效力仍有待实践和实际情况的检验。

对此,我们通过实践和案例进行了如下解析:

第一,离婚协议不当然生效,“净身出户”效力或受影响。

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了解此类情形: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1303号胡甲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胡甲提供离婚协议书一份,载明“我李某某口述让胡甲代写离婚协议书,因为我李某某过错,现与胡甲离婚,在2015年9月26日以前我俩所欠款都归我李某某偿还,与胡甲无关,并且我李某某净身出户,只代(带)走我李某某个人的物品,并且向胡甲道歉…”法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李某某与胡甲离婚诉讼中胡甲虽然提供了李某某关于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但李某某在庭审中对此不予认可,人民法院应该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第二,净身出户并不当然涵盖所有财产。

很多人错误的认为“净身出户”代表承诺人放弃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但是该等表述过于概括,而无法直接认定其涵盖所有的财产。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3691号杜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孙某、杜某于2018年5月7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杜某自愿放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净身出户,并对房产、车辆、存款等具体财产作出了处理,但并未涉及本案所要求分割的杜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的住房公积金在双方离婚协议中并未涉及,杜某也无证据证明孙某已明确表示放弃;综上,双方协议离婚时,杜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由前述案例可知,对于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因此“净身出户”的约定并不当然涵盖所有财产。

第三,“净身出户”的约定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属有效约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净身出户”的约定如果不存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约定。所以,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需要审慎核查相关条款。因此,建议离婚协议与财产分割协议分别签署,约定财产分割早于办理离婚手续,避免财产分割因以离婚的达成为前提而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