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汉客户端5月21(记者陈勇通讯员黄犇)5月21日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覃兆平做客大武汉客户端“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为网友直播解答与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疑问。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问: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是否离婚,赠与第三者的都可要回

答:在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问:如果原、被告离婚后,对于此前婚内出轨一方给予第三者的财物,另一方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是否予以支持?

答:不论起诉时是否离婚,该赠予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一般应当返还。

问: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予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直播结束后,法官将继续留在专栏为网友解答法律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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