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否分红,应考虑如下条件:1、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税后利润(也就是净利润);2、股东会决议分红的;3、有具体的分红方案;4、做出决议后不得超过1年时间分红。
案情介绍:
大连某一家进出口公司,张某占股20%。在2007年,张某以公司同意分红200万为由,而公司却没有分红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公司分红200万元。
张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一、“确认单”(复印件)一份。该“确认单”有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控股股东)吕某、公司财务邓某的签字。公司不予确认,认为是伪造的虚假证明。
由此,在一审阶段,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确认单”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为:因为属于复印件,只能做出倾向性的意见,该“确认单”上的签名与张某、吕某、邓某亲笔签名一致,倾向性认为属于同一人所书写。
同时,该“确认单”有“2007年2月1日分红200万”的字样,其他内容为:公司向张某归还融资本金、利息,有详细的清单。
二、“录音”,该“录音”是张某与吕某的一段对话,主要是张某提出要求公司给予其200万分红,吕某认为,分红应按照手续(程序)办理。并没有明确同意,给予张某200万元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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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的证据为:2005年、2006年公司资产负债表证明公司无盈利,处于亏损状态。
一审法院判决:
结合原告张某的“确认单”以及“录音”,采信张某的意见,认定公司应向张某分红200万元。
公司不服本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要求撤销一审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公司不应支付200万分红款。
提供证据有,一是:由会计事务所根据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作出“审计报告”;二是:由当地税务机关盖有专用章“的“纳税申报表”,由此证明,公司在2005年、2006年均属于亏损状态,净利润均为负数。
另公司另一位股东,也出庭证实,对张某提供的“确认单”不知情,没有从公司领取过分红。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并无利润可分。且结合张某提供的最主要的二份证据,一是“确认单”,因为其为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且司法鉴定的意见也是倾向性的意见,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另外,该“确认单”也非明确的分红方案,并没有明确如何分红原则,何时分,分给谁。对分红均不具体明确。并“录音”的内容也不明确、不具体,不采信“录音”。
由此,二审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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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辨析:
从本案件事实、证据,并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确实张某是不符合分红的条件,公司不应给予其分红。
公司是否应向股东分红,股东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分红,应考虑如下条件:
一、公司分红的前提是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外有税后利润,也就是我们说的“净利润”,才有可能分红。
《公司法》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166条第4款规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本案件中,一审对公司是否有“净利润”?公司是否一直处于亏损状况?并没有重点查明,在遗漏了这么重要的事实基础上,却判决应给予分红,显然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认真查明该事实,公司确实处于亏损状态,无利润可分。如直接判决由公司向张某支付200万元,确实违背公司法的规定,且属于抽逃公司的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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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是否分红,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行使第6项职权为: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法》同时规定,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是否分红作出决议,如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应由出资比例的多数决确定是否分红。
在本案件中,对于是否分红没有召开股东会决议,由股东会会议讨论是否应予以分红,应给予张某多少的分红。
由此,如给予张某分红,也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三、如公司股东会决议分红的,应形成具体的分红方案。
在股东会决议分红后,应对分红作出具体的方案,应分红的原则、给谁分红、分红金额、分红期限等等均规定清楚,以便具体实施。
而本案,并没有具体的分红方案,张某唯一有利的证据就是“确认单”,但从“确认单”的内容来看,并不代表具体的分红方案。因此,不能据此来确定,应给予张某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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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红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公司法》对分红的期限,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作出明确的规定,分红期限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章程没有规定,或是章程规定或是约定超过一年的,应自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分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四条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上述条件满足后,股东才有可能向公司提出分红。当然,如作出公司的小股东,无法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分红?也是由很多讲究的,有机会再与大家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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