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7月8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提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2、上海发布未异地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
为规范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细则》。
《细则》提出,业务办理申请范围为外省市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封存、社会保险连续停缴满半年及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及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上海发布关于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办法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上海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复核评审取得职称的,制发上海市职称电子证书。复核评审取得职称并聘任的,其聘任年限可与同层级原职称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复核评审不通过的,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及本市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要,择优聘任原职称层级以下的相应职称层级。
4、四川省发布《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近日,四川省政府发布《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办法》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